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农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农贸市场。
第三条 构建农贸市场税收征收和谐征纳关系。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税收征管,在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个体税收征管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三者的关系,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重在抓规范,促公平,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提高农贸市场广大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遵从度。
第四条 农贸市场税款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别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农贸市场税款征收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委托各城区局、县局税务代征机构代征税款,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受托单位或个人按照代征证书内容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代征税款。
第五条 农贸市场税收管理实行按区域划分,坚持“市场有人管,税款有人征”的原则,并将辖区农贸市场落实到责任人,严格实行税收片管员制度,代征员驻场征收的办法,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第六条 加强税务户籍登记管理,按照《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管理,对没有进行登记管理的个体商户则按市场、按行业、按摊位等内容建立详细征管档案资料纳入管理。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与工商、地税等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共享制度,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现象,堵塞税收漏洞。
第八条 依托信息化科学管理市场,提高农贸市场税收征管水平。按照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 v1.1)工作流程,逐步将市场内已办理登记的商户纳入征管信息系统。个体商户将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这一网络,实现税款预储统缴,简化市场经营户办税程序,降低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方便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