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应将抄录的电表数据与纳税人交纳电费的发票进行核实比对,并按月或按季到当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电表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榨季结束后10日内,管理员向当地供电部门取得企业整个榨季的生产用电量。
(三)确定“查验核定”的指标:市局根据南宁市淀粉行业的生产工艺水平经过测算后,限定生产每吨淀粉耗电量的最高值,由区(县)主管税务机关按榨季统一核定,各区(县)局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限量以下核定每吨耗电量,并报市局备案。
最高限定耗电指标为:
1.生产用电含排污抽水用电的核定每吨淀粉耗电量不得高于220度;
2.生产用电不含排污或抽水用电的核定每吨淀粉耗电量不得高于200度。
(四)计算应纳税额=(当月耗电总量÷核定的每吨淀粉耗电量)×当月每吨淀粉平均销售价格×6%
第六条 电表管理。纳税人同时进行淀粉(原粉)、变性淀粉、酒精生产的必须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用电量;纳税人的环保排污抽水用电与生活用电必须单独加装电表核算电量。
纳税人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经过电业公司检测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纳税人不得故意损坏、擅自改动电表、电路。
第七条 纳税人同时生产淀粉(原粉)、变性淀粉和酒精产品的,变性淀粉和酒精产品的应纳税款应另行核定。
第八条 榨季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企业自报情况和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企业用电总量对企业实施纳税数据比对,申报月度用电数据总和低于核实榨季用电总和的,应计算补征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发电机组最高发电量和电业公司提供的纳税人在榨季期间耗用的生产用电总量计算企业该榨季的产量和应纳税额:
(一)自行发电而未按规定加装电表;
(二)生产多种产品及生活用电未分别加装电表;
第十条 纳税人每吨淀粉耗电量高于税务机关评估标准,且有确凿依据和凭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说明差异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