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淀粉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小淀粉行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淀粉生产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淀粉生产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
第三条 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查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查验核定”的主要依据是生产产品耗用的电能。
第五条 采用“查验核定”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必须于开榨前5日内、停榨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开榨及停榨的时间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原材料收购数量及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情况表;当月生产用电情况和支付电费发票的复印件;自发电的用油发票复印件。
(二)实地调查。税收管理员应于淀粉企业开榨前3天及每月末最后1天抄录其生产动力使用的电表数据,榨季结束后3天内抄录其总的生产用电量,抄录的电表数据填入《淀粉企业生产用电登记表》(见附表一),并由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双方签字,企业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