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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烤茧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实地调查。主管国税机关派出2名以上税务人员对纳税人自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报情况是否真实,并对申报资料签写意见。

  税收管理员应按季或半年到当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电表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烤茧季节结束后10日内,管理员向当地供电部门取得企业整个生产季节的生产用电量。

  (三)应纳税额核定。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按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款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1.烘烤炉次=开炉时间÷8 或 烘烤炉次=用电度数÷(8×电动机额定功率)

  烘烤炉次四舍五入,取整数。

  2.生产干茧数量=烘烤炉次×每炉卡数量×核定每卡装茧数量×干茧率

  3.核定计税销售额=生产干茧数量×计税销售价格

  4.核定应纳增值税额=核定计税销售额×6%

  根据全市小烤茧站现有的烘烤水平,核定每炉鲜茧烘烤时间为8小时;核定每卡鲜茧100公斤;核定单位鲜茧经过烘烤加工后产出的干茧重量为鲜茧的38.5%;干茧计税单价由各区(县)局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条 鲜茧上市时间一般为:春茧4月25日至7月30日,可产茧7批;秋茧9月1日至10月25日,可产茧6批;各区(县)局应根据鲜茧上市时间加强对小烤茧站的征收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测算的小烤茧站的查验核定数据也可作为查账征收的小烤茧行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参考指标。

  第九条 小烤茧站的其他税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表格由各区(县)局自行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由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200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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