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烤茧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小烤茧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管辖范围内,从事蚕茧烘烤加工经营的小烤茧站(以下称“纳税人”)。
第二条 小烤茧站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
第三条 小烤茧站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查验核定”方式征收税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查验的对象是纳税人的烘烤炉、电动机(鼓风机)。
第五条 核定的依据是每卡鲜茧容量、每炉鲜茧烘烤时间、每炉鲜茧用电度数。
第六条 查验核定的方式方法。
(一)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查验对象的基本情况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具体包括:烤炉卡数,烘烤时间、电动机(鼓风机)的台数和额定功率,纳税人自报时统一填写《卡炉使用计划》(附件)和《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鲜茧收购数量;当月生产用电情况并附报支付电费发票的复印件;自发电的用油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