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使用机械打砖煤炭烧窑的砖厂(窑),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方法一:以月烧火门数测算核定
(1)月烧火门数=单头烧火速度×烧火头数×30天
(2)销售数量=月烧火门数×每门窑装砖数量×成品率
(3)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4)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单头烧火速度核定为每日3门,成品率不得低于80%,计税销售单价为当地本期平均销售单价。
办法二:以月耗电量测算核定
月应纳增值税额=月生产耗电量÷每生产1万块砖坯的耗电量×10000×成品率×计税单价×征收率
核定每生产1万块机制砖坯耗电量不得高于450度,红砖的产品成品率不得低于80%,红砖的计税单价为当地本期平均销售单价。
2.使用人工打砖,用柴草一次性烧的砖窑,采用按窑定额征收办法,即核定一窑的装砖容量,根据计税销售价计算应纳税额。
(四)下达定额。税收管理员将《年(季度)应纳税款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制《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纳税人执行,并张榜公布其定额。
第六条 砖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原核定应纳税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报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从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的单头烧火速度、每门窑装砖数量、成品率、生产砖坯耗电量与税务机关核定的指标存在差异,且有确凿依据和凭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说明差异原因,经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核定。
第八条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
第九条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同时进行其他生产项目和非生产项目的用电必须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用电量;纳税人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