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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砖厂(窑)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砖厂(窑)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小砖厂(窑)的税收征收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红砖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红砖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

  第三条 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查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查定征收”的主要依据是砖窑的月烧火门数和生产砖坯耗用的电能

  第五条 采用“查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砖窑的基本情况,包括砖窑门数、烧火头数、烧火速度、每门窑装砖数量、成品率、红砖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砖窑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后5天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砖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定额核定。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砖厂(窑)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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