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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茉莉花茶生产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核定数量。

  1.茉莉花茶生产设备每台(套)生产加工数量不少于:1600担/年(生产季节)、650担/月、300担/旬 ;

  2.精制茶生产设备每台(套)生产加工数量不少于:3000担/年(生产季节)、1500担/月、600担/旬。

  (三)核定价格。

  1.来料加工:茉莉花茶不限窨制次数,核定茉莉花茶来料加工费每担不低于40元;核定精制茶来料加工费每担不低于15元;

  2.自营茶:核定自营茉莉花茶每担应税销售额不低于500元,;核定自营精制茶应税销售额每担不低于400元。

  (四)核定应纳税款。

  1.来料加工应交税款=核定加工数量(担)×每担加工费×6%

  2.自营茶应交税款=核定生产数量(担)×每担销售价×6%

  (五)定额下达。根据本条(二)、(三)、(四)项计算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款,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报经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纳税人执行,同时张榜公布。

  第七条 生产设备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花茶生产季节期间,对纳税人的生产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因生产需要增加使用机械设备的,应当在使用前及完成后2天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机械设备解除或重新铅封,并登记备案,作为税款核定调整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核定每台套设备生产加工茉莉花茶、精制茶的担数指标,已考虑到纳税人因突发性机械维修、应对茉莉花产花高峰期以及提高花茶品质而急需用机等因素。除此之外,其他原因影响国税机关已核定定额的,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依据,书面向国税机关申请调整税款核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计算核定。

  第九条 茉莉花、玉兰花等鲜花购销环节花贩应交纳的增值税,按本办法第六条核定的茉莉花茶生产加工数量计算,核定每担鲜花计税销售价格为87.50元,应纳增值税每担3.50元。

  第十条 为便于源泉控管,购销环节花贩应交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委托花茶协会等单位、社会团体代征。具体代征工作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和签订的代征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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