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茉莉花茶生产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茉莉花茶生产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保护合法经营,减少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茉莉花茶生产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
租赁茉莉花茶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精制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购销茉莉花、玉兰花等鲜花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针对目前茉莉花茶生产加工企业规模小、季节性强、流动性大、帐证不健全等实际情况,对生产加工茉莉花茶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验核定征收增值税。
第四条 查验的对象是纳税人使用生产加工的设备情况和实际进、出生产场地绿茶和茉莉花茶数量。
核定的依据是纳税人使用生产加工设备数量(台套)、每台(套)设备生产茉莉花茶数量、茉莉花茶单位数量的计税价格。
第五条 查验的方式方法。
(一)纳税人自报。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将查验对象的基本情况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具体包括:车间面积、热风烘干设备数量、精制机数量以及各种设备计划使用时间;设备使用时间一般分整个生产季节、某个月、某旬为一定税期;纳税人自报时统一填写《茶厂机械设备申请办理税控装置表》(附件)和《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
(二)实地调查。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派出2名以上税务人员对纳税人自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报情况是否真实,在《茶厂机械设备申请办理税控装置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对本生产时期未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铅封”处理。
第六条 核定的方式方法
(一)核定时间。由于茉莉花茶的采摘和加工生产一般为每年5月至9月,根据企业生产加工能力和客源预测情况,结合自报和多年调查测算,设定茉莉花加工生产企业每台(套)设备按生产季节、按月、按旬使用情况的评估值,作为核定税款的最低限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