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实征收”指标的核定。根据南宁市小酒坊行业平均生产工艺水平经测算,核定以下指标:
1.小酒坊使用的容器数量低于4个的按4个计算,容器数量高于4个的按实际数量计算,核定单位容量按每100斤容水量装原料容量20斤;
2.月周转次数每年5月至10月不得低于4次,11月至次年4月不得低于3次;
3.核定220 酒的出酒率150%;
4.核定220 酒的计税价格每斤不低于0.70元,纳税人自报或税务机关核实的销售价格高于每斤0.7元的,按自报或核实的销售价核定计税;
5.小酒坊生产的其他度数的酒,由各区(县)局每半年核定一次出酒率及计税价格,并报市局备案。
(四)应纳税额的核定。小酒坊应当在每月10日前,填写《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经营)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业户的纳税申报和实地调查情况,按以下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1.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2.月核定消费税(从价定率)=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月核定消费税(从量定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销售额=核定销售产量×核定计税价格
4.核定销售产量=容器数量×核定单位容量×核定发酵时期周转次数×出酒率
第六条 小酒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如使用容器数量有变化时,必须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填写《小酒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主管税收管理员应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小酒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七条 小酒坊的检查。主管税收管理员应对小酒坊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查酒坊实际使用的容器数量及原料量与核定数量是否相符,有无隐匿容器数量,如发现业户增加容器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故意隐匿容器数量的,应按规定追缴其应纳税款,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月单位容器周转次数的变化情况,出酒率以及酒的度数。
(三)酒的实际销售价格、数量。
(四)申报停(歇)业是否真实,如发现虚假停业的,除按规定追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