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酒坊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小酒坊的税收征收管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小酒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酒类生产是指以粮食等为主要原料,经过煮、凉、冻、加酒曲搅拌、发酵、蒸馏等加工程序生产白酒。
第三条 小酒坊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和使用发票。
第四条 小酒坊帐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帐征收。
小酒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查实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对小酒坊采用“查实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小酒坊要按规定填写《小酒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将生产中用于发酵的容器个数,每个容器的投原料数量,每月容器的周转次数以及出酒率,销售单价等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二)实地调查。主管税收管理员应当对小酒坊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业户自报的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包括容器数量、容器单位容量、周转次数、出酒率、销售单价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小酒坊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对纳税人使用的容器采用国税机关统一制作的字模进行编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