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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吨纸生产耗电量计算其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附报以下资料: 1.《生产用电登记表》(附件); 2.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自行发电耗用燃料的发票复印件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比对。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对纳税人生产设备的实际耗电量进行查验,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用电量低于查验核实用电量的,应按第四条的规定计算补征税款。 第六条 电表管理。纳税人同时从事多种生产经营的,生产纸张设备用电与其他用电必须分别单独加装电表核算电量。 纳税人自备发电机组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 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 第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发电机组最高发电量和供电公司提供的纳税人实际耗电量计算其产量和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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