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设备能耗。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的生产设备使用情况报告后5日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情况是否真实,并测算核定其生产设备的每吨纸张生产耗电量,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纳税人执行。
根据目前南宁市小造纸行业的生产工艺水平,市局对以下部分型号造纸设备测算出每吨纸生产耗电量指标如下,各区、县局可参照执行,对表中未列举的设备型号、产品种类,由各区(县)局自行测算,并报市局备案。
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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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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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的每吨生产用电评估值(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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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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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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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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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光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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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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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光纸(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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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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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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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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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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