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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小造纸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设备能耗。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的生产设备使用情况报告后5日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情况是否真实,并测算核定其生产设备的每吨纸张生产耗电量,逐级报区(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纳税人执行。

  根据目前南宁市小造纸行业的生产工艺水平,市局对以下部分型号造纸设备测算出每吨纸生产耗电量指标如下,各区、县局可参照执行,对表中未列举的设备型号、产品种类,由各区(县)局自行测算,并报市局备案。

机型
  


  

产品种类
  


  

测算的每吨生产用电评估值(度)
  


  


  

1575
  


  

卫生纸
  


  

900
  


  


  

有光纸
  


  

600
  


  


  

有光纸(脱墨)
  


  

800
  


  


  

1092
  


  

卫生纸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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