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根据国家六部、局、社通知及相关执行文件规定:“一个县设一个烟花爆竹经营公司,一个乡镇设一个连锁经营点、一个村设一到两个零售点”,以及在销售网络全面推行“六统一”(即统一进货、统一调拨、统一批零价格、统一管理、统一交税、统一印制防伪标志)的要求,对烟花爆竹实行源泉查验和源泉征税。
第五条 粘贴税务查验标签是国税机关在烟花爆竹销售环节查验征收的主要标志。没有粘贴或不完整粘贴税务查验标签的烟花爆竹,均属未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
第六条 税务查验标签由烟花爆竹销售企业按购进烟花爆竹数量领用,主管国税机关必须派出2人以上税务人员现场监督粘贴。未使用完的税务查验标签由税务人员当场收回入库保管,不得存放在纳税人处。
主管国税机关定期对纳税人使用税务查验标签情况进行检查,并与查验纳税情况比对。
税务查验标签由市国税局负责印制、保管和发放。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烟花爆竹管理需要领用税务查验标签的,直接向市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领取,并造册登记。
第七条 查验征收的方式
(一) 纳税人自报。县(区)烟花爆竹经营公司采购回烟花爆竹后、投放市场前向当地税源管理部门申报查验;
(二)实地调查。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县烟花爆竹经营公司的自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当场监督其对所购未查验烟花爆竹粘贴税务查验标签,对申报粘贴税务查验标签的烟花爆竹的出厂名、种类、规格、数量、计税单价造册登记,一式两份,互相签字;查验本县烟花爆竹厂生产的爆竹,应同时通知生产厂家主要负责人到场签字;
(三)税款计算。
1.县(区)烟花爆竹经营公司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验的烟花爆竹,按市场零售价依4%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报税源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向办税服务厅申报。
计算公式: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4%)
2.烟花爆竹厂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验的烟花爆竹,比对招纸使用实地检查数量与粘贴税务查验标签数量,取数量大的按中准价,依6%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依15%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报税源管理部门核实签字后向办税服务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