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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烟花爆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烟花爆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税收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南府办〔2003〕198号)及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所属各县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第二条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季节性强、流动性大、范围广,安全管理严、专营程度高的特点,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增值税、消费税实行查验征收,主要办法是控制招纸印制和粘贴税务查验标签。

  第三条 控制招纸印制是税务机关监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数量的主要办法。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对纳税人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招纸实行统一印制和管理,在招纸上套印批次及起止号码,并对纳税人使用招纸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一)招纸印制:纳税人将招纸式样及《印制爆竹招纸计划表》(附件2)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该批次的招纸进行编号备案后,通知印刷厂按照规定式样和要求印制。

  (二)招纸入库:印刷厂按《爆竹招纸印刷通知书》(附件3)要求对承印的招纸印制完工后,填制《承印爆竹招纸完工报告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交验招纸,由主管税务机关验收入库。

  (三)招纸领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要按月用量领取招纸,领用前先按规定内容填写《爆竹招纸领用表》(附件5)一式两份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库存招纸批印号码的先后顺序发放招纸。

  (四)招纸使用报验:纳税人生产完工后,在烟花爆竹出库之前,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

  (五)实地检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及《爆竹招纸领用计划表》到纳税人生产场地清点招纸使用情况与计划数是否相符,并在《爆竹招纸领用计划表》签写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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