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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城区随军队未就业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第七条 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申请进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就业的,依照《公务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每年积极开发和收集就业岗位,组织两次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双选”或推荐活动,并为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九条 随军随队来就业家属安置就业工作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驻百色城区部队将上年度入户市区的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名册报送市双拥办审核,同时准备随军随队批复文、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配偶的军官证(《士官证》)等材料。

  (二)市双拥办会同人事、劳动保障和机构编制部门,拟制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发放安置就业通知,安置单位要按规定接收安置。

  (四)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就业通知后,应按人员调配管理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要求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市双拥办提出书面申请,签订选择自谋职业安置协议书,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市人民政府不再安置就业。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在本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安置补偿金。

  第十一条 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补偿金的标准为:按百色城区七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从户口迁入百色城区后第一年算起,每多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荣获军级以上(包括军级)授予荣誉称号的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可增加50%的补助费。

  第十二条 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要严格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不服从政府安置或接到通知两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政府不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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