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城区随军队未就业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已经2006年8月8日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保障驻百色城部队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的就业安置问题,解决部队干部的后顾之忧,关心和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是指驻百色城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并已随队、户口已迁入百色城区、尚未就业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的配偶(包括原来有工作,但现在已经下岗的随军随队家属)。
原有工作单位,现已买断工龄并已享受企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随军随队家属不列为本办法安置对象。
第三条 驻百色城区部队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坚持政府调配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就业安置方式改革,鼓励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自谋职业。
第四条 做好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的责任和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自觉接受政府调配安置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任务。接收安置单位对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任务有困难的,可采取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的方式,负责安置对象50%的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金。
第五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百色城区部队随军随队未就业家属就业安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拥办)会同驻军政治机关每年对随军家属情况进行一次审核登记,当年安置随军家属要达到未就业人数的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