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经征求村民小组意见、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张榜公示后,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百色市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正式发放《百色市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低保对象凭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财政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专帐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社会化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审核或审批机关,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
发保障金的手续。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复审。
四、积极筹集农村低保资金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包括县(区)财政预算内资金、自治区补助金、中央专项补助金,此外还有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部分农村救济补助费,按规定比例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彩票公益金和农村低保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在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金未到位之前,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财政负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纳入社会专项救济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前,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在核查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经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县(区)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或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进行核算;县(区)民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帐,用于对农村低保资金的拨付核算。各县(区)要广泛动员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款物,支持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