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6年11月2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的重大举措。它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底线公平为前提,以解决民生为目的,积极探索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使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保障标准与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范围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基础的原则;保障条件以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政策为前提的原则;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保障形式多种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标准,凡持有我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不含五保户)均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在初始阶段,先将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和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农村优抚对象和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中的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应考虑水电、燃料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等因素确定。保障标准的确定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保障标准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所有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农村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外出打工农民工负伤的护理费及死亡农民工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临时社会救助金等不计人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