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8号)
《百色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8月30日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正东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和其他优抚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下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下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进一步增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责任感,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拥军优属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