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每户不少于500元的奖励金。
第七条 对农村计划生育的家庭,落实以下奖励扶助政策: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为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妇女免费进行1次以上的生殖健康检查。
(二)民政部门负责牵头搞好五保村的建设和管理,对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口申请人住五保村的特困家庭,优先安排人住五保村,把入住五保村对象逐步拓展到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并予以优先照顾。
(三)卫生部门对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就医时应当优先照顾,对有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患病就诊时适当减免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家庭,适当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四)扶贫开发部门应当优先把农业人口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贫困户纳入扶贫开发计划,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八条 各县(区)要根据自治区的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终生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划出5%-10%的资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用于对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及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予以生活、生产扶持。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最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各种奖励补助,由县(区)人民政府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专户或由财政执行专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