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从事粮食保管防化工作,可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执行,提前退休。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由企业移交当地社区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百政发[2004]68号文件执行。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退休干部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离退休干部管理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六)切实处理好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企业改制时,要认真清理和偿还历年来拖欠职工的集资、工资或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医药医疗费等,应从企业改革、改制列支中一次性划留或直接补偿。
五、认真清理和解决好“老帐”问题,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老帐”问题是制约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瓶颈”,必须妥善解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审计、财政、粮食、发展改革和农发行等部门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确认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数额。凡是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在清理审计工作中,既要防止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认定不足,又要避免人为增加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已完成清理审计工作任务的县(区),要做好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准备工作,确保挂账剥离工作有序彻底,数据客观准确,会计账目不乱。对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可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探索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使企业卸掉包袱,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
六、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核心。要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优化企业布局和结构,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不断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储备库和军粮供应企业,原则上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仍保持国有独资,确需改革的必须保持国有控股,仍归口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等多种形式,优化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但要因地制宜,保留一些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调整优化结构。对资产优良、经营状况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强势企业,可以兼并其他实力较弱、经营较差的国有粮食企业,由市、县(区)根据市场规律和因地制宜原则,组建粮食集团或粮油总公司,形成购、销、存、加一体化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集团。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制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原则上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企业,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方案,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要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