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补助或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的改革经费,应优先用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企业欠缴部分,由企业补缴;属于个人欠缴部分,由职工补缴。
(二)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后,由职工自谋职业。企业改制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原企业职工,重新就业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在人事管理上,正、副经理(库主任)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命或竞争聘任,其他人员根据需要由公司(中心、库、站)设岗定员竞争上岗,新组建的股份制合作企业实行股东会制,其董事会成员按投资股或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他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委托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并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认真做好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不能上岗又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在职职工,企业按照政策发给经济补偿金后即解除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规划。符合条件者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国家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国有粮食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提供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切实为富余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
(四)离岗退养。
1.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对因体弱有病不能正常工作,女性工作年限满25年、男性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仍按百政办发[2003]1 98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和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并按照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2.经费来源及管理。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按规定继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从筹集的职工安置费用中一次性划留,由改制后的企业代发代缴。
(五)退休及管理。
1.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要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