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国有资本减持和产权转让收入,使用顺序为:一足用于补交历年所欠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二是用于补发原各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三是用于安置职工费用;四是用于补交历年所欠税款;五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六是用于偿还各种债务。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及办法。
1.经济补偿程序: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向所在企业提出个人申请,经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职工工龄的计算办法、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按照《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4]68号)执行。
三、保留和扶持必要的粮食购销企业网点和财政供养人员
(一)为了确保粮食供应应付突发性危及粮食安全事件,各县(区)粮食局应科学合理设置粮食供应所(站);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财税、信贷等政策继续给予扶持,新组建的国有粮食购销公司(或中心)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1998年粮改后明确由财政供养的人员仍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百色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百政办发[2003]198号)的规定执行,尚未明确或财政供养人数不达规定要求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机构和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8]62号)有关规定核定。
(二)保留的乡镇粮所(粮站)继续承担政策性粮食业务,做好农村困难群众的口粮安排,确保救灾救济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同时接受政府委托,做好粮食直补订单收购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避免“谷贱伤农”现象发生。
四、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
(一)严格政策规定,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桂政发[2006]17号文件规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粮食企业,必须于2006年6月底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中应由企业缴费的部分,企业没有能力一次性补缴的,必须制定清欠补缴计划,在3年内由企业筹措资金或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补齐。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粮食局等部门关于我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l19号)的规定执行,重新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与原享受待遇的差额,尚未落实所需资金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