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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细则的通知

  (三)以自有房产或所购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除在提出贷款申请时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向委托人提供自有住房或所购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交易房屋评估报告、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原共有人同意出售及同意抵押的证明。房屋已经出租的,还须提供租户同意搬迁的证明并填写《贷款抵押申请表》,由受托人和借款人向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证》,确认受托人为抵押权人。
  (四)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的,受托人和借款人则凭借款人提供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抵押手续。
  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借款人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以自建住房建设用地作抵押的,借款人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土地评估价值的60%。
  (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均由受托人保管并向借款人出具保管证明或由抵押登记机关直接向借款人和受托人分别出具已办理抵押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抵押人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和土地负有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自行出租、转让、赠与和再次抵押已作为抵押物的住房或土地,并随时接受受托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签章且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解除。受托人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抵押物的有关文件交还抵押人,抵押人应持撤押证明及《房屋他项权证》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违约及处置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的住房或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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