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有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第三章 贷款的程序
第六条 借款人向委托人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
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借款人在本市、县(区)城镇常住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身份证。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已婚职工则提供夫妻双方经济收入证明);
(三)购买自住住房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相应资质设计院出具的施工图;集资建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大修、翻建预算;二手房售房人和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购房或集资建房的首期付款凭证(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自建住房的要提供满足自建住房工程完工所需的自有资金证明);
(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六)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委托人对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借款人与受托人签定借款合同,借款人即到当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经借款人和受托人的签章,借款人必须办理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款。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70%(含)以内或翻建、大修金额的70%(含)以内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年限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