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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细则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细则的通知
(2006年3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作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县(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3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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