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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四章 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八条 技术援助贷款到期,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偿债专项资金协议》的规定,按时归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切实履行有关义务,并接受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汇总工作,及时向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项目进度报告、项目中期成果报告、项目最终成果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月15日前汇总相关信息资料并编制《百色市城市规划工作简报》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报表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反馈情况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停止拨付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如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也有权暂缓或停止拨付贷款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有权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用款人)和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选择设计院、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情况,尤其是否采取国际金融组织通常的做法,实行招投标公开竞争方式,以确保其资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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