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四章 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十八条 技术援助贷款到期,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对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偿债专项资金协议》的规定,按时归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切实履行有关义务,并接受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搜集、汇总工作,及时向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项目进度报告、项目中期成果报告、项目最终成果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每月15日前汇总相关信息资料并编制《百色市城市规划工作简报》上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报表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反馈情况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停止拨付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如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也有权暂缓或停止拨付贷款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有权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用款人)和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选择设计院、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情况,尤其是否采取国际金融组织通常的做法,实行招投标公开竞争方式,以确保其资质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