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色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工作,确保技术援助贷款达到预期目的,加快百色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参照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成功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百色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关于城市规划工作合作备忘录》、《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用于b类技术援助贷款)》的要求,结合百色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为受援对象提供的用于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的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向市人民政府提供的技术援助贷款主要用于拉域大桥、竹洲大桥、江南区路网、城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污水处理厂等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指定借款人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此次技术援助贷款的统借统还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技术援助贷款的统筹使用,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对规划研究工作提出统一要求。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等的规定,由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借款,并负责统一还款,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足额对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贴还款,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