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一)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
税务部门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受理登记为准),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三)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
商业银行要建立项目资本金审核制度,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予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应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四)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根据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五)加强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环节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对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建设总面积的1/3或已投资额不足l/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商品房用地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不予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不发放土地使用证。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2006年百色市城市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