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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意见

  1.农林水利:除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需市人民政府协调的涉及跨县(区)农林水利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水电站:建设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至100万立方米(不包括100万立方米),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至2万千瓦(不包含2万千瓦),跨县(区)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交通运输:
  (1)公路:长度50公里以下的二级公路、长度50公里及以上的三级公路、跨县(区)的等级公路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特大桥、大桥、隧道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化肥:除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城建:
  (1)城市供水:涉及跨县(区)调水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城市道路桥梁:按属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城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除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他项目按属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其他城建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按属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城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按属地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社会事业:
  (1)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除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他项目按属地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旅游:除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属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属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严格按规定执行程序、行使权限
  (一)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和自治区禁止发展的项目。
  (二)严格执行程序和行使权限。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内容(条件)实施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政府核准和备案工作时,不得擅自变更实行政府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核准、备案权限实施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权限以上项目的上报工作,不得越权、重复和交义核准或备案。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与个人,按照“核准备案办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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