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意见
(2006年5月1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及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以下简称“核准备案办法”)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核准备案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核准、备案行为的重要制度。从2006年1月1口起,我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全面按照新的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学习《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核准备案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好,并组织做好广泛宣传工作。通过深入学习和宣传,让全市上下、社会各界认识到“核准备案办法”对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依法行政,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制,加强投资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核准项目权限的划分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5]1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备案办法”不再制定新的实施办法。对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中“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的权限划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直属企业(含市直部门的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百色市城区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属市工业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授权工业区管委会具体办理核准工作。
(三)重大项目、需市人民政府协调、涉及跨县(区)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