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督促检查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具体统筹管理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制定教学指导文件和指导评估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各级人才需求预测,编制中等职业教育宏观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指导。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整顿劳动力市场,全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益的落实;强化技工学校能力建设,实施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与职业鉴定;指导和管理企业工人岗前、在岗、转岗技能培训、下岗失业者再就业培训、技师评聘考评和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人事部门:负责开展更新知识、提高能力为核心的公共知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工作。
(五)财政部门:根据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从优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执行有关财经财务规定,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
(六)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科技培训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七)扶贫开发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建立劳动力转移网络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做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三、加强职业培训,全面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实施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者,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2006年开始,城镇新增劳动力都要求接受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从事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要求的87个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能进入人才、劳动力市场,企业也不得录用。对违反规定用工的企业,要给予相应处罚,并按规定限期整改: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劳动监察,务必使“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