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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多元化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电话申报在受理期限内全天24小时开通,周六、周日、节假日照常办理。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各税种法定申报期结束前一个工作日的16:00,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纳税人应当在法定申报期结束前一个工作日16:00时前通过电话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电话申报系统将不再受理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应采取直接上门申报方式替代。

  第二十七条 电话申报以主管税务机关电话报税服务系统收到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二十八条 采用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应持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与国税机关指定银行签订划缴税款委托书,并将缴税账户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应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在备案账户中存入足够支付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金额,授权银行在每个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的划缴税款信息直接从其账户上划交税款。

第五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局信息中心应及时将纳税人的划缴税款信息传递给银行。

  第三十条 受托银行应按照税务机关传递的划缴税款信息,从纳税人账户上划缴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解缴国库,同时打印完税凭证。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后,采取电话申报和网上申报的到缴税账户的开户银行领取完税凭证,采取银行网络划缴申报的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税务代征处领取完税凭证,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用多元化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选择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若出现银行税款划缴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不足,导致银行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无法足额划缴税款,由此造成逾期申报或欠税的,责任由纳税人自负。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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