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网上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为法定申报期结束前一个工作日的16:00时,纳税人应当在法定申报期结束前一个工作日的16:00时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网上申报系统将不再受理纳税申报事宜,纳税人应采取直接上门申报方式替代。
第十八条 网上申报以网上申报系统收到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九条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持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与国税机关指定银行签订划缴税款委托书,并将缴税账户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应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在备案账户中存入足够支付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金额,授权银行在每个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的划缴税款信息直接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
第四章 电话申报
第二十条 电话申报是指纳税人借助电信电话网,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电话拨号方式进入税务机关的报税服务系统,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输入操作指令进行纳税申报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电话申报的适用对象: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仅指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采用电话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电话号码为“1189967”。纳税人使用时需按电信资费标准缴纳相应的电话费。
第二十三条 采用电话申报的纳税人需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密码泄漏,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纳税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采用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如电话申报密码遗忘,可凭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密码。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开通电话纳税申报服务后,如需更改密码,可直接拨打纳税申报电话,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