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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多元化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九条 采用银行网络划缴申报的纳税人应持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业主身份证件,与国税机关指定银行签订划缴税款委托书,开设纳税账户,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应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在备案账户中存入足够支付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金额,授权银行在每个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的划缴税款信息直接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十条 网上申报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网上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内容,通过计算机采集申报所需电子数据,通过internet(互联网)登录税务机关网站,在网上完成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

  第十一条 网上申报的适用对象:一是具有计算机及网络接入设备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二是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虽未具有计算机及网络接入设备,但纳税人有网上申报的要求,可委托具备上述条件的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网上申报。

  第十二条 网上申报的方式:纳税人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完成网上申报系统开户后,通过internet(互联网)登录广西区国税网上申报系统(不需要安装客户端软件直接使用浏览器登录),采取在线或离线填报方式进行网上申报操作,直接将纳税申报数据传送到广西区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数据接收平台,即可完成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认为网上申报系统中自身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审查并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首次使用网上申报前,必须对系统设置的用户初始密码进行修改,用户密码需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密码泄漏,所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纳税人承担。

  第十五条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如网上申报纳税密码遗忘的,可凭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密码。

  第十六条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开通网上申报纳税服务后,如需更改密码的,可直接登录网站,按操作提示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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