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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效能建设人员去向公示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行政效能建设人员去向公示制

  第一条 为增强税收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南宁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宁市国税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含回聘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去向以示意图的形式向群众公开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在办公室(楼)门前或入口处的明显位置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示意图。

  第五条 所有工作人员要按去向情况如实挂牌,不得虚报、假报、空报或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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