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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调查分析

  第十八条 调查分析是运用各种资料、数据和手段,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十九条 评估资料的收集

  (一)调查分析岗在日常管理中要注意采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二)调查分析岗在接到评估任务后,应及时通过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收集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发票等信息。

  第二十条 案头审核和数据分析

  (一)调查分析岗收集相关信息后,进行案头审核和数据分析。

  1.按照纳税评估必选指标结合收集的信息进行审核分析;

  2.按照纳税评估备选和自选指标,并结合收集的信息进行进一步分析。

  (二)经审核分析认为存在疑点问题,需要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以及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行为的,可进行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税务约谈

  (一)税务约谈是税务人员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掌握纳税人相关情况,了解纳税人异常指标产生原因的行为。

  (二)各评估单位每月必须筛选一定数量的纳税人作为约谈对象。

  (三)调查分析岗确定约谈对象后,应填写《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附件2-2)和《约谈举证对象清单》(附件2-3)交税源管理股股长审批。

  (四 )税源管理股股长收到《约谈举证对象清单》后,指定约谈人员与税收管理员组成约谈小组进行税务约谈。

  (五)约谈对象及要求

  1.约谈小组进行约谈前,要经各评估单位领导批准,并事先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2-4);

  2.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各评估单位领导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3.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的合法证明;

  4.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六)约谈内容

  1.了解企业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和实缴情况;

  2.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

  3.了解出资人与企业在经营管理的关系,出资人在企业经营决策的作用和决策的程序;

  4.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经营技术指标和生产的基本情况;

  5.了解企业的生产销售业务的真实度,购销合同、运输、存货情况、进出库资料等;

  (七)约谈可以采取到税务机关约谈、到户约谈、电话约谈等方式,具体方式由约谈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八)约谈工作要求

  1.进行约谈时必须做好约谈记录;

  2.与纳税人就疑点问题进行约谈,要求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说明并出具举证资料的,要制作《约谈举证记录》(附件2-5),如实记录约谈过程的举证情况,经被约谈人签字确认;

  3. 与纳税人就疑点问题进行约谈,不需要纳税人举证的,可在事后制作《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记录》(附件2-6),由约谈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4.约谈过程中,纳税人要求自行补正申报的,需书面出具补正申报的具体原因及对应的帐簿、记账凭证复印件,约谈人员核实无误后,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并签署处理意见,与相关资料一并移送评定处理岗。

  5.约谈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实地调查核实

  (一)实地调查核实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过程。

  (二)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各评估单位领导批准,由约谈小组共同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要对纳税人进行处理处罚的,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四)实地调查核实工作要求

  1.实地调查核实前,必须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附件2-7);

  2.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好记录,填写《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附件2-8);

  3.实地调查核实与税务约谈应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移送评定处理

  (一)调查分析岗经审核分析认为没有问题,不需要进行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的,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并签署处理意见后,移送评定处理岗。

  (二)调查分析岗经审核分析认为需要纳税人自行改正的,应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并签署处理意见,移送评定处理岗。

  (三)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核实结束后,约谈小组针对纳税人举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确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约谈人员根据处理意见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附件2-9),并将评估有关资料文书移送评定处理岗。

  (四)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不服从纳税评估结论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签署移送稽查意见。

  (五)调查分析阶段工作完成后应将《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举证资料签收单》、《纳税评估实地查验通知书》、《纳税评估实地查验记录》、《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其他资料分户整理移交综合业务股评定处理岗。

第六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定处理是对调查分析的结果进行复核汇总、综合评定,作出纳税评估认定结论,并对评估质量进行全面监控的过程。

  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放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定处理工作要求

  (一)评定处理岗对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理的,将调查分析岗移送的资料进行归档。

  (二)评定处理岗应审阅调查分析岗移送的《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作出纳税评估认定处理意见,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附件2-10)等文书移送有关部门。

  1.需应补缴税款或调整留抵税额的:

  (1)填写《申报(缴款)错误更正表》(附件2-11)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计划征收科(股);

  (2)填写《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附件2-12)移交税源管理股;

  (3)税收管理员接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2-13),连同《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2.需要移送稽查立案查处的,经各评估单位领导在《纳税评估认定结论》签批后,填制《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附件2-14)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稽查局查处。

  (三)需要调整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版式及用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评定处理岗应在接到《纳税评估工作底稿》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定处理岗应及时做好资料的交接、统计、整理、反馈结果等工作,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

  评定处理岗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评估结果统计、移交稽查户数、稽查局反馈、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部门、稽查部门的衔接等情况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总结,并填制有关报表,一并报送市局流转税科。

  各评估单位的评定处理岗于每季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评估完毕的纳税人名单及评估结果反馈给对应的城东、城西、城南稽查局。

  第二十七条 评定处理岗人员应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和资料进行整理。评估案卷应按照评估编号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归档。

第七章 纳税评估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综合业务股下达评估任务起,到评定处理岗作出评估认定结论的过程为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需填写《纳税评估延期申请书》(附件2-15)报各评估单位领导审批方可延期,但纳税评估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第二十九条 计划征收科(股)在受理纳税人补正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后,应与评定处理岗移送的《申报(缴款)错误更正表》进行核对,对纳税人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并按规定调整相关的滞纳金、预缴和多缴税金。

  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评估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情况反馈单》(附件2-16)反馈给各单位评定处理岗。

  第三十条 稽查局在接到各评估单位移送的需稽查立案查处的评估资料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进行查处。稽查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稽查结果填制《纳税评估移交问题稽查反馈单》(附件2-17),反馈给各评估单位的评定处理岗。

  第三十一条 各评估单位必须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及时制定相应的征管措施,以促进和加强税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评估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纳税评估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评估单位、征收部门、稽查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纳税评估资料、信息移送反馈制度,严格按规定移送和反馈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各评估单位要加强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效率,最大程度的方便纳税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所有文书、表格,各评估单位尽量使用电子文档,需要移送和存档的自行打印。

  第三十六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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