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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

  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科反馈。

  一、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评估单位”)必须依据《办法》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

  二、纳税评估参考指标(附件1)中各类指标的正常峰值,市局流转税科将与市局信息中心协调制定后下发,在此之前各评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定各类指标的正常峰值。

  三、《办法》中规定的由市局信息中心评估选案岗提供的评估清册,待市局信息中心软件开发完毕后再行提供,在此之前各评估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管户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四、为方便对纳税评估档案的分类、管理,现对南宁市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使用附件2中表证单书时的字号统一规定如下:字号由“南市+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简称+国税+文书简称+使用年份+序号”组成。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简称统一规定如下:

  南宁市兴宁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兴宁”;

  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青秀”;

  南宁市西乡塘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西乡塘”;

  南宁市江南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江南”;

  南宁市良庆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良庆”;

  南宁市邕宁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邕宁”;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高新”;

  南宁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经济”;

  南宁华侨投资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简称为“华侨”。

  国际税务管理科使用字号由“南市国税+文书简称+使用年份+d+序号”组成。

  字号年份统一使用全称,序号统一使用三位数,如南宁市江南区国家税务局2005年第一份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的字号为:南市江南国税评约〔2005〕第001号。

  各县局参照以上方法编制表证单书字号。

  2005年7月1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增强税源监控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对纳税人进行实时控管,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监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对象为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评估单位) 所辖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六条 纳税评估程序分为评估选案、调查分析、评定处理三个阶段。

  第七条 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对比分析,筛选出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实地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八条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二章 纳税评估岗位设置、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岗位设置

  (一)市局信息中心设置评估选案岗。

  (二)综合业务股设置评估选案岗、评定处理岗。

  (三)税源管理股设置调查分析岗,由税收管理员担任。各评估单位可根据管户和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分析岗设置1-3人专门负责评估约谈工作(以下简称约谈人员)。

  第十条 岗位职责

  (一)评估选案岗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考核和监督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

  2.负责分配纳税评估任务和协调有关工作;

  3.根据设定的指标和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筛选和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4.市局信息中心评估选案岗负责按照设定的机选指标筛选纳税评估对象;

  5.本岗位其他工作。

  (二)调查分析岗基本职责

  1.运用计算机或人工对纳税申报信息及其它评估信息进行数据分析;

  2.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申报等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

  3.根据审核分析情况确定约谈对象,进行税务约谈以及实地调查;

  4.通过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纳税人自查等方式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评估工作底稿;

  5.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本岗位其他工作。

  (三)评定处理岗基本职责

  1. 根据调查分析岗提供的评估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和综合评定,作出处理意见并形成评估结论,制作相应的文书,分别移送征收、稽查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负责接收稽查部门反馈的信息;

  3.做好评估数据信息的收集、测算、统计工作,总结评估工作情况,上报评估工作报告和统计报表;

  4.负责评估工作文书和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5.本岗位其他工作。

  (四)市局流转税科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纳税评估工作;

  2.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3.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指标变动幅度;

  4.统一安排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基本流程

  (一)市局信息中心评估选案岗每月根据设定的指标进行计算机选案,将指标异常的纳税人名单形成评估清册提供给各单位。

  (二)综合业务股评估选案岗每月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评估清册,结合当期评估工作重点确定评估对象,向税源管理股下达评估任务。

  (三)税源管理股调查分析岗(税收管理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审核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的对象,会同约谈人员与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完成调查分析后由约谈人员制作评估工作底稿,移交综合业务股评定处理岗进行评定处理。

  (四)综合业务股评定处理岗依据评估工作底稿,作出处理意见,制作评估处理文书,并将涉嫌偷骗税的案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章 纳税评估指标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确定评估对象、进行审核分析的主要数据指标。各项指标的设定根据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存货、资金、成本、利润及发票使用等内容,并结合我局评估工作总体要求分类设定。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指标、计算公式及使用方法参照 《纳税评估参考指标》(附件1)。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纳税评估指标可进行修改和增加。

第四章 评估选案

  第十五条 评估选案是通过设立一套科学的指标,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等方法,结合各时期工作重点确定评估对象的过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连续3个月纳税申报低税负、无收入、有留抵税额的纳税人;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月评估;

  3.“一窗式”比对异常的纳税人;

  4.正式认定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前3个月按月评估;

  5.以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每3个月评估1次;

  6.重点税源户纳税人3个月评估1次;

  7.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需要重点进行评估的纳税人;

  8.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9.每个纳税人每年至少评估1次。

  (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评估结合增值税纳税评估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股评估选案岗根据市局信息中心提供的评估清册,结合当期评估工作重点确定评估对象。税源管理股根据日常管理和检查情况认为需要列入当月评估对象的,应在当月10日前向评估选案岗提供纳税人名单。

  第十七条 评估选案岗确定评估对象后,制作《纳税评估清册》(附件2-1)经主管局长签批,向税源管理股下达评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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