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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局信息中心每月征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从ctais系统、金税稽核系统及其他征管系统中,统计出所有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数据及其他有关信息,并提供给市局流转税科。

  第七条 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每月征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规定的标准,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业进行准确划分,并提供给市局流转税科。

  第八条 市局流转税科根据收到的纳税申报数据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业数据,按月对各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率、每百元销售额农产品抵扣税额比率、每百元销售额海关代征增值税抵扣税额比率等主要指标进行测算,对于测算结果异常的行业,由市局组织人员对该行业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第九条 各评估单位应运用纳税评估指标,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以及发票领用情况进行测算,经测算出现指标异常的,要对纳税人进行分析、约谈以及实地调查。

  第十条 对于经评估需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各评估单位应根据纳税人发票的实际使用情况,对其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及领购的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各评估单位经约谈、实地调查后,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不服从纳税评估结论、疑点解释不清的,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移送稽查局查处。在稽查局查处期间,各评估单位应加强对纳税人发票领购、开票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二条 各评估单位根据市局行业评估工作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行业评估工作,并按时反馈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行业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各评估岗位的工作职责、评估流程、文书使用、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评定处理等,应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5〕38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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