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增强税源监控力度,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5〕38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以下简称行业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行业为划分标准,对各个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发票的使用情况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及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纳税人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控管,对税收征管质量进行监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行业评估对象为国际税务管理科、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以下简称各评估单位) 所辖的各行业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电子数据;
(二)各评估单位负责准确划分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行业,并组织实施行业评估;
(三)市局流转税科负责对各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总体监控,负责组织纳税申报异常行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
第五条 增值税、消费税行业纳税评估所适用的纳税评估指标、计算公式、使用方法按照《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南市国税发〔2005〕381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