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那吉航运枢纽百色市库区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桂财会[2002]1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局为移民补偿资金收入、拨付的管理单位,移民部门为移民补偿资金使用核算单位,镇(街道)为报账单位。
  第十七条 镇(街道)及有关实施单位要按月定期到县(区)移民部门报账。
  第十八条 移民补偿资金的结算。
  (一)个人补偿补助费。由镇(街道)与移民户结算后再依据有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
  (二)集体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
  (三)居民点征地费。由负责征地的部门凭相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
  (四)专项设施复建、移民安置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款。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凭审批资料和相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同时向移民部门提供施工合同和合法的竣工审计等资料。
  (五)库底清理费。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凭相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
  (六)其他费用(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由负责实施单位凭有关凭证与县(区)移民部门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镇(街道)要督促有关村组将集体补偿费的收支情况上墙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县(区)移民部门应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移民部门对下拨的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把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范围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移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