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居民点征地费,用于农村移民居民点新址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费。
6.农村移民基础设施恢复费,用于农村移民居民点新址的场地平整、屯内道路、排水、供水、供电、挡护、膨胀土处理等工程建设。
7.搬迁运输费,用于农村移民搬迁运输补助。
(二)专业项目恢复费,用于专业项目的复建或补偿。
(三)库底清理费,用于建筑物拆除与清理、卫生清理与消毒、坟墓清理、林木的砍伐与清理、灭鼠等。
(四)其他费用:
1.实施管理费,用于开展库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办公、差旅、业务接待、交通、会议费以及改善移民部门的办公条件和职工福利等费用。
2.移民机构开办费,用于解决移民部门的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以及差旅、业务接待、交通、会议等费用。
3.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工作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农村移民的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培训开支。
(五)预备费,用于解决移民安置实施中不可预见又必须解决的有关问题。
(六)利息。上述(一)至(五)款的费用在拨付过程中所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用于移民安置项目。
第三章 计划及审批
第五条 移民补偿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
(一)移民补偿资金必须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安排使用。没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不能使用移民资金。
(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由县(区)移民部门负责编制,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移民办公室。市移民办公室审核汇总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到县(区)移民部门,并按月向广西西江航运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西江公司)报送项目投资实施完成情况。
(三)经批准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移民补偿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一)各级移民部门必须坚持单位法人“一支笔”审批制度,坚持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竣工验收报告不付款、无领导审批不付款。
(二)市移民办公室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提出拨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拨到有关县(区)财政专户。属市移民办公室的经费,拨付到市移民办公室专户。
(三)县(区)移民部门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项目投资实施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区)财政局拨付到移民部门移民资金补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