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二十八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顺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产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九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小组根据规定的权限对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民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广西区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的监察室应当按照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依照
《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