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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编制、审核、汇总、报送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系统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南宁国税系统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二上”后,根据预算“二上”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集中采购组。
  (二)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自治区国税局下达的预算后,及时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南宁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评审专家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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