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九条 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实施办法另外行文制定。
第十三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