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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广西区国税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南宁国税系统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为了做好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成立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局领导、监察室领导、财务管理科领导、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和信息中心领导组成。
  第五条 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由财务管理科内设政府采购小组,组长由财务科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监察室人员、机关服务中心人员和信息中心的人员组成,全面主管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小组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南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南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南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小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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