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证及用章。

  属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的纳税人新办、变更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发给套印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五)属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到原受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缴交税务登记证件、领取并填写注销登记表,分别报主管的国税、地税局办理注销手续。非原受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地税或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由原受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办结注销手续。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料信息传递。

  1.属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信息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之间相互传递,不需要纳税人传递资料。

  2.资料传递的主体和方式:

  (1)纸质资料:

  ①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局资料由各城区局通过各自的税务代征处传递;

  ②开发区地税局资料由相应的城区地税局从各自的税务代征处领取后向其传递,其中:风景区局由青秀区局传递、高新区局和相思湖局由西乡塘局传递、经开区局由江南局传递;

  ③邕宁、良庆、华侨投资区局资料由各城区(投资区)国税局、地税局相互传递。

  (2)电子数据:由市国税局信息中心、市地税局信息中心负责通过互联网每天互相传递、接收,并传送给各自相应管理部门。

  3.传递资料内容:

  (1)纸质资料:税务登记证旧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及填表说明所附列资料复印件和其他资料。

  (2)电子数据:受理新办、变更或者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有关电子资料。

  4.传递的时间:纸质资料暂实行在受理税务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传递,电子数据在受理税务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传递一次。

  5.办理税务登记后有关纳税办理手续:由负责受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或地税部门代地税或国税部门填写发放纳税办理通知,通知纳税人到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国税部门代地税部门填写发放纳税办理通知时,有关纳税人管辖地的划分以市地税局提供的城区区域划分资料为准。

  (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收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收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由负责受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收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