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六、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问题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暂限于市区范围内(含华侨投资区)的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个体工商业户。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含华侨投资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新办、变更或者换发税务登记证属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受理。

  属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到所在城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任一个主管税务机关一次申请受理新办、变更、注销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手续。

  本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受理地点:

  1.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受理换发税务登记地点:

  兴宁区济南路120号、青秀区锦春路8号、江南区淡村路11号、西乡塘区人民西路84号、邕宁区那元路(旧税局办公楼)税务代征处、良庆、华侨投资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2.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换证地点:各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及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地税窗。

  具体地点:青秀区民族大道89号、青秀山风景区青山路19号、兴宁区南宁市济南路120号、西乡塘区衡阳西路11号和人民西路21号、相思湖新区大学路与鲁班路交界口鲁班路延长线200米处、江南区淡村路10号、邕宁区仙葫大道东段221号、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德政路139号、高新区滨河路1号、经开区星光大道230号、华侨投资区人民路26号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受理税务登记时,要求纳税人据实填报《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表格填表说明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及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编码。

  1.国税局、地税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码统一使用业主身份证的号码。换证期间,对纳税人因身份证新旧问题引起原国、地税税务登记旧证纳税识别码不同的,以换证时提供的最新资料为准;纳税人以一个身份证在不同地方办多个纳税经营点的,其多办的纳税经营点的纳税人识别码按身份证号后加两位顺序码的编码规则编码,从01开始至99。

  2.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只打印纳税人识别码,不再打印国税局或者地税局的管理性代码,国税局、地税局的管理性代码标注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