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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2006年7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和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制定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有管理体制下,通过联合办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以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纳税成本,提升南宁市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综合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进联办税务登记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遵循体制原则。推进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应建立在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不能因联办工作而引起国、地税部门管理体制的较大变动。

  (三)简便实效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应力求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不能因联办而使税务登记的办理更为繁杂。

  (四)稳步推进原则。联办税务登记工作应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要实现“五统一、两降低、一提高”。

  “五统一”即统一受理税务登记、统一纳税人识别码、统一税务登记证件、统一税务登记表式、统一套印税务机关印章。

  “两降低”即降低纳税成本和降低征税成本。

  “一提高”即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效率。

  四、组织领导

  南宁市国税局、地税局成立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坤、黄芸

  成员:杨准、石玲玲、罗大益、李国建、莫宁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包括:杨准、苏志深、阮光宁、刘谨、彭伟、周继亮,办公室负责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划协调和统筹推进工作。

  五、实施步骤

  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确定联合办证的范围是国税局、地税局双管纳税人(现暂定个体共管户),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本次联合办证对纳税人识别码、证件、套印税务机关印章等进行统一,对税务登记表进行合理简并,对外正式启动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信息传输实行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相结合,定期互递信息,逐步实现便捷、高效、无区域、跨部门的税务登记和国税局、地税局间电子化、网络化的信息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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